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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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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2021-03-25 15:49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明确师德师风底线,引导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简称《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二、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师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师学习教育部《十项准则》及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政策规定,将《十项准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印制成册,发放到每位教师,同时张贴到教师办公室、教师支部活动室等教师工作、活动场所,促进广大教师知责明纪,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三、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高校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明确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将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要求和《负面清单》写入教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划定教师职业行为“红线”。

高校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五、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公办高校教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民办高校教师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教师师德失范处理结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因师德失范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的人员,自治区范围内任何学校不得再聘用。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师风失范事件,要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及时公布处置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高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七、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要建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处理意见要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

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八、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推诿隐瞒或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九、高校要建立师德失范问题通报机制,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要视情节轻重等情况,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高校要将通报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

十、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学校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报告情况,并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高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高校发生重大师德失范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属地政府,同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每半年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报告一次本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通报和相关工作情况。

十一、高校要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意见,针对教学、科研、管理等不同群体的岗位职责,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十二、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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