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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0-07-01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内蒙古民族大学

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教辅及附属单位:

   《内蒙古民族大学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13年第五次校长办公会于5月9日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内蒙古民族大学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内蒙古民族大学

2013年6月26日

 

内蒙古民族大学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加强对校级重点学科的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的试行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学科建设基本要求

坚持扶特、扶需、扶强和扶自强的原则,建设国家、自治区、校级三个层次的重点学科。重点学科按照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分设。

二、重点学科的评审

(一)评审条件

1.一般应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应具有2-4个稳定的研究方向;

2.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实力较强,具有良好的学风;

3.具有较好的教学、科研基础。人才培养质量高,科研成果显著,具有一定数量的获奖成果,已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教学、科研工作条件较好,管理制度健全。

5.具有较完善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评审程序

1.学科申报,学院论证,学校组织专家评审。

2.评审通过的学科,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批准。

三、重点学科的管理

(一)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依托规划建设,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统筹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二)采取动态管理,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

(三)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专项拨款和学科自筹经费。

学校依照《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单位经费划拨办法》《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单位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专项拨款。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以及学术交流与合作。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重点学科的考核与验收

(一)学校每年对重点学科开展年度检查,学科带头人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经学校考核合格,省部级重点学科奖励学科团队3万元,省部级重点培育学科奖励学科团队2.6万元,校级重点学科奖励学科团队2万元,校级重点培育学科奖励学科团队1.5万,上述经费的35%作为学科带头人的岗位津贴,30%作为院长的岗位津贴。

(二)重点学科年度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学校有权调整或终止建设项目。

(三)重点学科建设终期,学科带头人须向学校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学校组织验收,合格的直接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五、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

(一)选拔条件

1.治学严谨,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2.申请人身体健康,具有教授职务,年龄一般应57周岁以下;

3.学术水平高,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项目及科研成果,至少应满足以下四条中的三条: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②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CSCD、CSSCI及以上级别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

③获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奖励的额定完成人,或三等奖的前三名,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

④成果转化和科研开发方面经济效益较为显著;(证明材料以科技处备案的成果转化证明、合同协议书材料及税务局证明为准),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

(二)选拔程序

1.个人申报,学院推荐;

2.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聘任。

六、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一)参与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制定;

(二)负责本学科的发展建设规划与建设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组织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申报工作;

(四)与学校签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做好学科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科带头人岗位权利

(一)有权确定本学科发展方向,组建学科梯队,提名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

(二)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具有合理使用权;

(三)享受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

八、学科带头人考核

(一)学科带头人岗位实行聘任期目标管理,聘期与重点学科建设周期相同;

(二)学校结合重点学科项目终期检查结果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考评,并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确定继续聘任或取消其岗位资格。

九、附则

医学卫生类重点学科(专科)参照省部级、校级标准,分类建设和管理。其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按省级重点培育学科标准建设;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自治区卫生厅领先学科按校级重点学科标准建设,自治区卫生厅重点学科按校级重点培育学科标准建设。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日起执行,修订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